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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

    • 来源:广西科技厅  时间:2020-11-13 09:51:00  关注:
    • (桂科政字〔2020〕114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條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扩大开放担当实干加快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决定》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厅发〔2020〕29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是指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審計廳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章制度,對自治區本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堅持“遵循規律、統籌監管、放管結合”的原則。

      (一)堅持遵循規律。根據科技項目的性質和特點,開展資金監督管理工作,既要強化監督的剛性約束,又要充分發揮監督的服務和保障作用。

      (二)堅持統籌監管。自治區科技、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應加強統籌協調,統一標准,實行成果共享。  

      (三)堅持放管結合。既要充分尊重科研人員主體地位,精簡優化監管流程,減輕科研人員負擔,又要充分運用監督結果,完善考核問責機制。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和審計廳依法履行對科技項目資金的監督職責,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依法接受監督,社會審計機構依委托協助開展監督檢查。

      第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負責科技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具體職責包括:

      (一)牽頭制定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計劃,開展科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檢查;

      (二)核定因故需終止實施項目的剩余財政資金並配合自治區財政廳予以收回;

      (三)加強科研誠信管理,會同相關部門實施責任追究,聯合懲戒。

      第六條 自治区审计厅依法依规开展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根據職責分工,對科技項目資金管理使用開展監督檢查。具體職責包括:

      (一)對科技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二)及時收回需退回的科技項目財政資金;

      (三)加強對承擔科技項目資金審計的社會審計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受相關部門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對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應按行業規範、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並對審計報告負責。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依法和依照合同(任務書)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科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條 科技項目資金監督重點檢查項目資金到位情況、項目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資金單獨核算情況、項目合同(任務書)要求的財務指標完成情況及項目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等。

      第十一條 對科技項目資金的各類監督檢查,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和審計廳等部門應加強計劃的協商、執行的協同、問題的溝通和成果的共享。在項目監督檢查中出現依據的法律法規等標准不一致時,檢查組依法開展其他事項的檢查,並及時將標准不一致的情況反映給標准制定單位,由標准制定單位依法協商統一標准。協商達成一致前,檢查組應暫不對相關情況進行定性、處理,待統一標准後再行處理。

      第十二條 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項目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送有關監督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對監督檢查結果有異議或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申請複核和申訴。

      第十三條 自治區科技廳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探索建立以績效爲導向的科研項目經費使用負面清單制度,賦予科技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更大自主權。

      第十四條 受相關部門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科技項目資金監督檢查時,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科技項目資金檢查的工作要求和技術規範,加強對科技項目資金相關資料的審核,保證項目檢查質量。自治區財政廳將社會審計機構開展科技項目資金審計納入其執業質量檢查範圍。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科技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違反財經紀律和科技項目管理規定的,自治區科技廳將視情節輕重采取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停撥經費、終止項目、追回已撥經費和階段性取消其承擔科技項目資格等處理措施。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受相關部門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必須依法審計,嚴格執行審計准則。自治區科技廳和自治區財政廳可根據管理監督工作需要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科技項目資金審計報告進行核查或抽查,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職業准則等情況的,將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並限其在一定期限內不得開展科技項目資金審計工作。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自治區科技廳建立統一的科研信用管理體系,依法依規對項目承擔單位、社會審計機構等在科技項目資金審計中的信用情況進行評價和記錄,並按規定對相關失信行爲予以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縣(區、市)以及各有關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審計廳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關聯文件:

      •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技項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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